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法律援助经费审批单——结果反馈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 高枧家园街道- A栋号,详细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东延线道路北侧,高枧家园A栋3楼州司法局立案与行政审批科308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4-2172812, 窗口咨询方式:西昌市航天大道东延线道路北侧,高枧家园A栋3楼州司法局立案与行政审批科308办公室,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4-12345, 0834-2162828, 窗口投诉:西昌市航天大道3段7号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http://lsz.sczwfw.gov.cn/app/index?flag=2&areaCode=513400000000); |
实施主体 | 凉山彝族自治州司法局 | 事项版本 | 5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512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400009050266X |
实施编码 | 11513400009050266X3000512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400009050266X3000512002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了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人员 法律服务事项已办结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5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三十七条 | 查看 |
2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三十八条 | 查看 |
3 | 《法律援助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法律援助人员应该做什么
答:法律援助人员在接到指派或者安排后,应当及时会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并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其是否同意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和通知辩护的机关。 |
2 |
问:什么是法律援助人员
答: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其他组织的人员。 |
3 |
问:什么是法律援助服务机构
答: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