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是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车辆需到现场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机动车行驶证 | 查看 |
其他 | 机动车号牌 | 查看 |
证照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预审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安汉大道街道-147号,详细地址:蓬安县安汉大道147号车辆管理所;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7-860200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7-12345; |
实施主体 | 蓬安县公安局 | 事项版本 | 24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1 |
基本编码 | 000109142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125008782641K |
实施编码 | 11511125008782641K4000109142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125008782641K400010914200Y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机动车号牌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仅限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仅限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机动车) | 非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机动车行驶证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仅限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居住证明(仅限非本辖区申请人)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仅限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车辆管理所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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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其他代收(管)资金
证件10元、摩托车号牌70元、小车号牌100元。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一条 | 查看 |
否
无
无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十八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法律 | 第十二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机动车没有进行检验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吗?
答:先进行检验再办理转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