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是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18: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街道-548号,详细地址:乐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3楼政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3-252365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3-12345; |
实施主体 |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 | 事项版本 | 5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6411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00000855039X7 |
实施编码 | 1151100000855039X730001641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00000855039X7300016411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营业执照 免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林地现状调查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免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示范)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审批权限在市级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示范)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建设项目符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三)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界限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II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其他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余由县级(含扩权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4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取件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梳理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查看 |
2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查看 |
3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73号 | 查看 |
4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 查看 |
是
财税(2015)122号
无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七条 | 查看 |
2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六条 | 查看 |
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九条 | 查看 |
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二条 | 查看 |
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四条 | 查看 |
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应当在多久内恢复使用林地的生产条件?
答: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
2 |
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可否自行编制?
答: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
3 |
问:需要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吗?
答:权限在市级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都需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