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原则上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应当在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深入工伤认定调查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鉴定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核验材料 核验原件,需寄递纸质材料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认定工伤决定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正义路街道-109号,详细地址: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402医疗工伤保险科;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4-3228465, 窗口咨询方式:凉山州西昌市正义路109号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509医疗工伤保险科,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http://lsz.sczwfw.gov.cn/app/main?flag=2&areaCode=51340000000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4-12345,0834-2191712, 窗口投诉:西昌市正义路109号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监察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http://www.sczwfw.gov.cn/cns-bmfw-websdt/pages/website/scwebsit/pages/peogovinteract/wantcomplaint.html?areaCode=513400000000; |
实施主体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4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2014007004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400579642247C |
实施编码 | 11513400579642247C3002014007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400579642247C3002014007004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申请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45个工作日 |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
任务结束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工伤保险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七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第三十六条 | 查看 |
3 | 《工伤认定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到他人暴力伤害其受伤性质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依法履行自身工作职责遭受他人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或者在完成工作任务中遭受一些意外伤害,职工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
2 |
问: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死亡是否应认定工伤死亡?
答: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情况各异。在时间方面,有提前上下班、正点上下班和延迟上下班;在路线方面,有必经路线、较合理路线和不合理路线;在居住地方面,有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不定期居住地,等等情况较为复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只要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和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性质应当认定工伤。 |
3 |
问:职工被派遣到藏区工作患高原性心脏病能否认定为因工负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因工外出履行职务期间,由于工伤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工伤。该条第(四)项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遭受到职业伤害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