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2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必须线下提交申请 该事项不上网厅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街道-7号,详细地址:凉山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局1-11号综合窗口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4-3227479(统筹科), 0834-3226049 (退管科),0834-2167638(信息科),0834-3220018(工伤生育科),0834-2169220(机保科), 窗口咨询方式: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凉山州政务中心1楼1-11号社保局窗口 ,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http://lsz.sczwfw.gov.cn/app/main?flag=2&areaCode=51340000000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4-12345,0834-2160700, 窗口投诉: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凉山州政务服务中心2楼213号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http://www.sczwfw.gov.cn/cns-bmfw-websdt/pages/website/scwebsit/pages/peogovinteract/wantcomplaint.html?areaCode=513400000000; |
实施主体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2014007024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400579642247C |
实施编码 | 11513400579642247C300201400702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400579642247C3002014007024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申请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任务结束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条 | 查看 |
2 |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第三十四条 | 查看 |
3 | 《工伤保险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查看 |
4 |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第六十六条 | 查看 |
5 |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第六十七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 14 个月,六级伤残 12 个月,七级伤残 10 个月,八级伤残 8 个月,九级伤残 6 个月,十级伤残 4 个月;其中 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6 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