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原件核验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街道-7号号,详细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州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综合受理窗口或4楼5号州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4-2162427, 窗口咨询方式: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州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综合受理窗口或4楼5号州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lsz.sczwfw.gov.cn/app/main?areaCode=513400000000&iframeUrlLo=workGuide/detail?id=3832134620632244224%26shardKey=5134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4-12345,0834-2175055, 窗口投诉: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州政务服务管理局2楼213号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lsz.sczwfw.gov.cn/app/main?areaCode=513400000000&iframeUrlLo=workGuide/detail?id=3832134620632244224%26shardKey=5134 ; |
实施主体 | 凉山彝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6412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400009050397R |
实施编码 | 11513400009050397R300016412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400009050397R3000164121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原《植物检疫证书》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四川省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报检单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检疫合格材料(现场检疫合格材料、实验室检验合格材料或除害处理合格材料)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国外进口原检疫单证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产地检疫合格证》 免 | 非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法人证(单位)、营业执照(企业)、个人身份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在我省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划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提出申请; 申请调运不实施检疫的人造板(刨花板类、纤维板类、胶合板类和饰面人造板类)的,在2018年10月31日前可不提供检疫合格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 申请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以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原证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省内跨县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凭检疫合格相关材料(现场检疫合格材料、实验室检验合格材料、除害处理合格材料的其中1种)提出申请; 申请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可依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经查核后确定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可不提供检疫合格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再次调运的,存放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提出申请;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实施检疫,合格后提出申请; 属二次或因中转调运的,存放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可以凭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原检疫单证提出申请;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实施检疫,合格后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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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部门规章 | 第十四条 | 查看 |
2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部门规章 | 第六条 | 查看 |
3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部门规章 | 第十七条 | 查看 |
4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部门规章 | 第十二条 | 查看 |
5 | 植物检疫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七条 | 查看 |
6 | 植物检疫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八条第一款 | 查看 |
7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二十六条 | 查看 |
8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二十五条 | 查看 |
9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二十四条 | 查看 |
10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二十二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哪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检疫?
答:(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
2 |
问: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当事人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根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同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