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市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实地核查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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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街道-7号,详细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凉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综合受理窗口或三楼州市场监督管理局8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4-2162340, 窗口咨询方式:市场监督管理局8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12345,0834-2175055;
实施主体 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版本 1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31023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400MB15538464
实施编码 11513400MB15538464300013102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400MB15538464300013102300009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材料筛选
  • 委托代理人办理
  • 本人办理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合法主体资格 非必要 复印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授权委托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及明细表)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3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持有市州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现场踏勘 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三十五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除因安全性问题国家发布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变更的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之后按照新批准内容生产的产品适用新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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