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报告及相关附件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街道-7号,详细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凉山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或3楼水利局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4-2167419, 窗口咨询方式: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凉山州政务服务大厅1楼综合受理窗口或3楼水利局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lsz.sczwfw.gov.cn/app/main?flag=2&areaCode=51340000000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4-12345,0834-2175055, 窗口投诉:州政务服务管理局213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https://www.sczwfw.gov.cn/cns-bmfw-websdt/pages/website/scwebsit/pages/peogovinteract/wantcomplaint.html?areacode=510000000000; |
实施主体 | 凉山彝族自治州水利局 | 事项版本 | 26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9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40000905040XA |
实施编码 | 1151340000905040XA3000119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40000905040XA3000119002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申请人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被申请单位批复。申请内容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变更的时间和内容符合《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变更报告的编制单位为原初步设计报告的勘察、设计单位。若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申请材料按规定的份数、格式提供齐全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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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查看 |
2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法规 | 第172项 | 查看 |
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设计变更报告编制单位和初设报告编制单位必须一致吗?
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
2 |
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单位是哪些?
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
问:什么是重大设计变更?
答: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