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人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到现场核查信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4:30-17:30 备注:夏季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德吉东街街道-27号,详细地址: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尼呷镇德吉东街27号四楼办公室11号;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862206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30-11:30 下午:14:00-17:00 备注:冬季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 德吉东街街道- 27号,详细地址: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尼呷镇德吉东街27号四楼办公室11号;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862206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实施主体 | 石渠县民政局 | 事项版本 | 28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51100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332009018282L |
实施编码 | 11513332009018282L4000511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332009018282L400051100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申请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任务结束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 第九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通过后可以一直享受吗?
答:实施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政策的和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会及时调进调出。 |
2 |
问:家里有人享受残疾待遇,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吗 ?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能否享受低保依据上述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家庭成员是否有残疾人,与该家庭能否享受低保没有必然联系。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3 |
问:子女有楼有车,父母可以享受低保吗?
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012〕45号)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根据上述法规政策,在认定低保对象收入、财产时,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生活,子女的房屋和车辆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和子女没有共同生活,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赡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均符合当地低保政策规定,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