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表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4:30-17:30 备注:夏季作息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金牛西街道-1号,详细地址:石渠县金牛街1号林草局二楼209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862216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30-11:30 下午:14:00-17:00 备注:冬季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金牛西街街道-1号,详细地址:石渠县林草局金牛西街1号 二楼209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862216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实施主体 | 石渠县林业和草原局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1064008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3320090183890 |
实施编码 | 1151333200901838904511064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33200901838904511064008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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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款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地质滑坡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根据《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遇有紧急抢险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时办理采伐证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采伐,但组织抢险的单位事后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森林公园核心区的林木,以及古树名木。 上述林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砍伐古树林木,按照《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砍伐其它林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核发采伐证。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采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级保护树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级保护树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三级保护树木,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伐证、采集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
2 |
问: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需要情况说明吗?
答:需要采伐前和采伐后的照片。 |
3 |
问:采伐作业设计机构有资质等级限要求吗?
答:没有,有资质的单位都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