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森林草原防火期用火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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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30-11:30 下午:14:00-17:00 备注:冬季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金牛西街街道-1号,详细地址:石渠县林草局金牛西街1号 二楼209办公室;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6-862216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6-12345;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4:30-17:30 备注:夏季作息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金牛西街道-1号,详细地址:石渠县金牛街1号林草局二楼209办公室;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6-862216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6-12345;
实施主体 石渠县林业和草原局 事项版本 1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无限制
基本编码 000164151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3320090183890
实施编码 115133320090183890400016415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33200901838904000164151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林区野外用火申请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防范措施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1、在森林高火险时段以外并具备风力、火险等级三级以下的条件; 2、不对居民区、村庄、重要设施、重要林区构成威胁; 3、有必要的扑火力量、工具和应对措施。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办结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取件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森林防火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查看
2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地方法规 第三十二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审查要点是什么?

答:活动必要性及必要的安全措施。

2 问:是否可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答:不可以。

3 问:审批对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