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是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必须到现场办理林地申请表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30-11:30 下午:14:00-17:00 备注:冬季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金牛西街街道-1号,详细地址:石渠县林草局金牛西街1号 二楼209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862216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4:30-17:30 备注:夏季作息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金牛西街道-1号,详细地址:石渠县金牛街1号林草局二楼209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862216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实施主体 | 石渠县林业和草原局 | 事项版本 | 3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6411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3320090183890 |
实施编码 | 11513332009018389040001641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3320090183890400016411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免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使用 林地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示范)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营业执照 免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地权属证明) 减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示范)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林地现状调查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建设项目符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三)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界限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II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其他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余由县级(含扩权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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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取件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其他代收(管)资金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收费标准)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 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六)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七)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律 | 第六条 | 查看 |
否
无
无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六条 | 查看 |
2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四条 | 查看 |
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二条 | 查看 |
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四条 | 查看 |
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九条 | 查看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七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是否所有林地均可使用?
答:国家一级保护林地不可使用。 |
2 |
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应当在多久内恢复使用林地的生产条件?
答: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
3 |
问: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为多少年?
答:不得超过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