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3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原因 原件核验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冬季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甘孜州-白玉县-河西街道-40号,详细地址:建设镇河西中街40号1栋1单元2楼1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6-832795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6-12345;
实施主体 白玉县民政局 事项版本 25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511006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3310090142816
实施编码 1151333100901428164000511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33100901428164000511006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材料筛选
  • 委托办理
  • 本人申请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身份证明材料 必要 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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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行政法规 第九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几类

答:农村低保分三类,城市低保两类

2 问:退休人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吗

答:不可以

3 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是?

答: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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