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查看 |
其他 | 《发票领用簿》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备注:夏季作息时间(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8:00-18:30 备注:(法定工作日办理);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更庆镇街道-茶马上街286号,详细地址:德格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6号7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681830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冬季作息时间(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30-18: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更庆镇街道-茶马上街286号,详细地址:德格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6号7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681830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德格县税务局 | 事项版本 | 3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73000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330MB15408851 |
实施编码 | 11513330MB154088514000730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330MB154088514000730009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该事项可以省内通办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不予确认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 行政法规 | 第十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申请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其他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2 |
问:该事项可以省内通办吗?
答:该事项可以省内流转,通办。 |
3 |
问:A级纳税人可一次领取多少发票呢?
答: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