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是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不动产权证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街道-154号,详细地址: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154号自然资源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8121098;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实施主体 | 新龙县自然资源局 | 事项版本 | 3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14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3295842189695 |
实施编码 | 115133295842189695400071500101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32958421896954000715001014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收费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国土资源部,各省飞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查看 |
否
无
无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时,能否由抵押权人单方到场申请?
答:不能。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
2 |
问: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因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如何申请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抵押权的受让人共同申请, 需要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1)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3 |
问:抵押权的可以对抗一般债权吗?
答:登记的抵押权效力很强,可以对抗除留置权以外的物权返还请求权、债权等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