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延长审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

查看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四川省-甘孜州-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街道-154号,详细地址: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154号自然资源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6-8121098;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6-12345;
实施主体 新龙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版本 37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510715001006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3295842189695
实施编码 1151332958421896954510715001006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3295842189695451071500100602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材料筛选
  •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
  •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证实发生转移事实的材料 必要 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不动产权证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 2.继承; 3.互换; 4.作价出资(入股); 5.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分割或者合并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1个工作日 35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收费

收费标准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各省飞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查看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五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需要找政府或有关部门登记吗?

答:为了方便农村, 不需要登记。

2 问:自己不想承包了,可以转让给他人继续承包吗?

答: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经发包方同意,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转包。

3 问:我们家庭成员有人去世,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答:土地承包权一般不可以继承。但是土地承包获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如果承包的土地为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但是,只能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情形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