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夏季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期除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炉霍县-霍尔城街道-一号楼 4楼号,详细地址:炉霍县新都镇霍尔城一号楼4楼经信商务局综合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220111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实施主体 | 炉霍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 事项版本 | 2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04001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327MB1876530B |
实施编码 | 11513327MB1876530B4000104001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327MB1876530B400010400100Y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四川境内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规定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情况及时调整),不属于禁止投资的项目。 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对重大公共利益不产生影响。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核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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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关于项目备案的有效期有什么规定?一般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4号)第十五条:项目自备案后 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 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 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
2 |
问:其他企业填写的记录,是否可以勾选?
答:建议做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前,先在首页进行查询,如已有相关信息,无 须重复登记,在销售记录中勾选维护即可。 |
3 |
问:关于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补正处理
答: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在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逾期未通知项目单位补正的,视为项目信息完整。项目备案机关通过在线平台通知项目单位补正备案信息后,项目单位未按要求补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该项目的项目代码,并暂停在线平台上项目备案凭证的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