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原件核验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机动车注销登记证明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7:3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泸定县-赤水路街道-152号,详细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泸桥镇赤水路152号1楼1门2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3128668;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实施主体 | 泸定县公安局 | 事项版本 | 1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09142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3220089782571 |
实施编码 | 1151332200897825714000109142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3220089782571400010914200Y03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机动车行驶证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仅限在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的机动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仅限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仅限登记被撤销的机动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出境证明或者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仅限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仅限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仅限代理登记的)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机动车号牌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2项和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授权委托他人代办时,委托人持委托证明,并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完成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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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法律 | 第十二条 | 查看 |
2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二十七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该事项是否支持授权代办?
答:支持,申请人需要通过委托人提供相关委托证明,并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完成办理; |
2 |
问:适用与那些车辆?
答:适用于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所有人申请注销的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