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省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其他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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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街道-沿河东路139号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康定市沿河东路水井公寓4楼康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52号--64号,70号--71号;;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6-861236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6-2810377;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街道-沿河东路139号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康定市沿河东路水井公寓4楼康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52号--64号,70号--71号;;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6-861236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6-2810377;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事项版本 7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2030036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300MB15476305
实施编码 11513300MB15476305300203003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300MB154763053002030036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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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申请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审核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办结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任务结束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查看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查看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查看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委托他人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2 问: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3 问:怎样验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答: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