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备注:夏季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街道-沿河西路53号,详细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286506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冬季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街道-沿河西路53号,详细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286506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事项版本 | 28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7057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30000897351X2 |
实施编码 | 1151330000897351X2300011705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30000897351X23000117057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四川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拟申请使用建筑起重机械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登陆账号,按页面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确需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请递交至政务中心窗口)。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人员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邮寄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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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十七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法律 | 第三十三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工作应由谁进行?
答: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2 |
问: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应放在何处?
答: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3 |
问: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何要求?
答:建筑起重机械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