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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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夏季工作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 ),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沿河西路街道-1号,详细地址:工商大厦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3楼⑩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6-2827621, 窗口咨询方式:⑩号综合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6-12345;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冬季工作时间(10月1日至4月30日 ),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沿河西路街道-1号,详细地址:工商大厦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3楼⑩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6-2827621, 窗口咨询方式:⑩号综合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6-12345;
实施主体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事项版本 1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32015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300008970220J
实施编码 11513300008970220J300013201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300008970220J300013201500002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5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5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州政务服务中心⑩号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送达:邮寄送达到填写地址或通知申请人凭身份证到申报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查看
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 查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 第四十二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终止应该向那级广电部门申请?

答:由当地广播电视局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终止报告,经所在市广播电视局加上意见,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再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批复。

2 问: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怎么处理?

答: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问: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怎么处理?

答: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