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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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备注:夏季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街道-沿河西路53号,详细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6-2860388;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6-12345;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冬季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街道-沿河西路53号,详细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6-2860388;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6-12345;
实施主体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版本 2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7014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30000897351X2
实施编码 1151330000897351X2300011701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30000897351X2300011701400002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证的告知性承诺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消纳场所配套设施场地权属证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标识图或施工现场照片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具有消纳场所相关设施资质告知性承诺书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运输设备证明材料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施工许可证、法人委托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开挖或者拆除工地地址的标识图/照片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建筑垃圾需要处置的 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能力的单位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3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登陆账号,按页面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确需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请递交至政务中心窗口)。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人员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邮寄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七条 查看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法规 第66项 查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法规 附件第101项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建筑垃圾是否可以混入生活垃圾?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