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必须核验提交材料原件或者必须核对本人身份证原件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于对筹备设立XX县XX固定处所请示事项的批复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冬季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沿河西路街道-1号,详细地址:工商大厦三楼12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287087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夏季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沿河西路街道-1号,详细地址:工商大厦三楼12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287087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事项版本 | 24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41001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300008970183C |
实施编码 | 11513300008970183C3000141001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300008970183C300014100100Y04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XX县(市、区)XXX镇(乡、街道办)人民政府关于拟设XXX寺的可行性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XX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关于XX寺土地用地性质的情况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XX寺拟设立地XX镇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xx寺资金来源情况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XX县(市、区)规划局关于XX寺拟设立场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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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有没有具体指?
答: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除寺观教堂之外,规模较小、功能较小、设施简易的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 |
2 |
问:为什么只能由宗教团体提出筹备申请?
答:这是因为宗教团体是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可以代表本宗教信教公民的意愿,对于申请在哪里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可以做到统筹兼顾。 |
3 |
问: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建筑设施要求?
答:建筑设施应相对独立,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各教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配备适当的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