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延长审批;实地核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于批准某某(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18:00 备注:冬季作息时间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木雅路一段街道-308号,详细地址:康定市木雅路一段308号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105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281268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夏季作息时间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木雅路一段街道-308号,详细地址:康定市木雅路一段308号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105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6-281268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6-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24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4007001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300008970247A |
实施编码 | 11513300008970247A300011400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300008970247A300011400700103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同企业协商一致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情况)。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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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第三十九条 | 查看 |
2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行政法规 | 第五条 | 查看 |
3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第一条第四款 | 查看 |
4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七条 | 查看 |
5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三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什么叫特殊工时?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何区别?
答:特殊工时是相对标准工时而言。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的时间是均匀分配的,不会出现这周放大假,下周拼命干的情况,但现实中有的工作需要集中突击或错时处理。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即特殊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如:企业高管、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出租车驾驶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部分职工。“综合计算工时”不看职工某一天的工作时长,而是看职工某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时长,只要这个“综合时长”没超标准,哪怕职工某一天工作了15个小时也是可以的,企业安排职工周末或晚上上班也可以。只有当综合时长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才算加班。 |
2 |
问:为什么特殊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能施行?
答:休息权是《宪法》第四十三条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而无论是不定时工作制,还是综合工时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企业首先应实行标准工时制,不能把特殊工时制作为企业拒付加班费和降低用工成本的手段。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既不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意志,也不是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就行了,只有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才有效。审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也是一个指导企业完善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关系的过程。任何企业,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施行特殊工时制,此规定已由《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 |
3 |
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实行综合工时制的职工,只要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时间,无需支付加班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因此也无需支付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