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需线下核验材料原件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教师资格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核验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3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冬季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岗木达镇街道-德吉巷8号,详细地址:壤塘县教育局三楼人事股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7-237960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7-12345;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18:00 备注:夏季时间(法定及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岗木达镇街道-德吉巷8号,详细地址:壤塘县教育局三楼人事股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7-237960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7-12345; |
实施主体 | 壤塘县教育局 | 事项版本 | 5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10500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2300089508287 |
实施编码 | 1151323000895082874510105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23000895082874510105009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近6个月社保清单(高校教师提供)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仅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学校教务处出具的近一年的课程表(高校教师)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2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仅高校教师)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高校教师)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户籍或居住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单位聘用合同(仅高校教师)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职业技能(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仅高校教师)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2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2 | 学历毕业证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3 | 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4 |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高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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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法律 | 第十三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法律 | 第十条 | 查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法律 | 第十四条 | 查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所需体检证明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
条款 | 第十五条 | ||
条款内容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
法规类型 | 其他 | ||
条款 | 第八条 | ||
条款内容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法规类型 | 其他 | ||
条款 | 第九条 | ||
条款内容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二级乙等医院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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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同种类教师资格在哪里认定?
答: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