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3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罗吾塘中街道-90号,详细地址:壤塘县政府服务中心二楼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7-237647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7-12345;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18:00 备注: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罗吾塘中街道-90号,详细地址:壤塘县政务服务大楼二楼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7-237874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7-12345; |
实施主体 | 壤塘县公安局 | 事项版本 | 2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10903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230008950684M |
实施编码 | 11513230008950684M451010903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230008950684M451010903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枪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属于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的证明文件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民用枪支配购申请审批表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枪支管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审查材料;培训考核记录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配置资格; (三)能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管理、使用枪支人员熟悉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五)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六)枪支(弹药)保管设施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等安全管理要求; (七)申请配备枪支(弹药)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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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法律 | 第十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2 |
问:适用什么范围可以办理?
答:涉及的内容:为具备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牧民等条件的单位配置猎枪。(本省范围无牧区、猎区,无猎民、牧民的情形) 适用对象:依法具备配置条件的法人和其他单位。 |
3 |
问:申请人需要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许可;不符合的不予许可: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配置资格; (三)能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管理、使用枪支人员熟悉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五)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六)枪支(弹药)保管设施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等安全管理要求; (七)申请配备枪支(弹药)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