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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国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4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人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原因 到现场递交材料核验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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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备注:冬季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团结街街道-103号,详细地址:马尔康市团结街103号(阿坝州政务中心民族团结广场2号楼2楼);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7-2839879;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7-12345;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备注:夏季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团结街街道-103号,详细地址:马尔康市团结街103号(阿坝州政务中心民族团结广场2号楼2楼);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7-2839879;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7-12345;
实施主体 马尔康市公安局 事项版本 4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512009005001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22900894644XR
实施编码 1151322900894644XR4512009005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22900894644XR4512009005001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人像信息辅助证明材料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申请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人像信息辅助证明材料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8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5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5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4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遗失、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收费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门规章 第一条第一款 查看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法律 第二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是多少?

答:按《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