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库房地址登记表 | 查看 |
批文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查看 |
证照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17:3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达萨街街道-430号,详细地址: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达萨街430号阿坝州市场监管局;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7-282428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7-2823509; |
实施主体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107201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200MB1915755U |
实施编码 | 11513200MB1915755U3511072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200MB1915755U3511072019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学历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营业执照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职称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归档材料目录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授权委托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仓库相关岗位人员基本情况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2 | 场地布置图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3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四川省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企业跨市设置医疗器械库房。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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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 | 规范性文件 | 二、 | 查看 |
2 | 《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 | 规范性文件 | 一、 | 查看 |
3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七条第二款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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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备案条件是
答:(1)在甲市已经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到其他市设置医疗器械库房。 (2)医疗器械库房有相对固定的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3)在市级辖区内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场所; (4)在市级辖区内具有与储存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5)在市级辖区内具备与储存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并能实时与企业总部完成数据传送; (7)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