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省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其他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查看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幸福大道三段街道-10号,详细地址:资阳市民服务中心A号楼1楼101厅13-15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2611020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12345;
实施主体 资阳市交通运输局 事项版本 29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0
基本编码 000118008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800008539035G
实施编码 11511800008539035G300011800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800008539035G3000118008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材料筛选
  • 影响交通安全
  • 不影响交通安全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必要 复印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相关设计和施工方案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施工单位资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公路经营企业意见(如涉及)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一)满足公路行车视线要求;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道口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4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法律 第五十五条 查看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二十七条 查看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具有公路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或机构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法规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具有相应建设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服务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备注
常见问题
1 问: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属设置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是否必须在施工前办理?

答:是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属设置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审批单位据此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对施工活动进行审批,未提交该项资料的由审批单位告知申请人进行完善后受理。

2 问: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有哪些限制条件?

答:1.按一级公路修建的国、省道最小间距不少于1000米;按二级公路建设的国省道最小间距不少于500米。2.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 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条件受限制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 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 5m~9m 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

情形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