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实地核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必须现场审验材料并制作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焰火燃放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预审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幸福大道三段街道-10号,详细地址:资阳市雁江区狮子山街道幸福大道三段10号资阳市民服务中心A号楼一楼102号9-14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26110213、028-26115623, 窗口咨询方式:资阳市民服务中心A号楼一楼102号9-14号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 窗口投诉:资阳市民服务中心A号楼一楼102号9-14号窗口; |
实施主体 | 资阳市公安局 | 事项版本 | 4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0912200Y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800008539078X |
实施编码 | 11511800008539078X300010912200Y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800008539078X300010912200Y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一)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 (二)燃放作业方案、产品、设备、场地及辅助材料和工具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的专门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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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三条 | 查看 |
2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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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答: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