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原因 必须核验提交材料原件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原件核验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金宝新区金宝大道街道-11号,详细地址:金宝大道四段11号市民之家二楼税务专区8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7-581236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7-12345;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平昌县税务局 事项版本 16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2030017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723MB1541159A
实施编码 11513723MB1541159A400203001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723MB1541159A4002030017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材料筛选
  • 天使投资个人情况...
  • 合伙创投企业情况...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2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2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咨询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 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部门规章 第二条第二款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什么情况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答: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 问: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多少?

答: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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