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听证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金宝新区金宝大道四段街道-11号,详细地址:平昌县金宝新区金宝大道四段11号市民之家1楼市场准入类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6336756, 窗口咨询方式:平昌县金宝新区金宝大道四段11号市民之家1楼文广旅局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平昌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事项版本 | 2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122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34524651400 |
实施编码 | 1151372345246514004510122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34524651400451012200200004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网络信息安全合格承诺书4.0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营业执照 免 | 非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4.0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4.0 免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4.0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网吧)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4.0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4.0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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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25个工作日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在当地乡、镇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办理该事项吗?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2 |
问:办理以上许可事项,能延期办理吗?
答: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