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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关于xx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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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金宝新区金宝大道四段街道-11号,详细地址:平昌县金宝新区金宝大道四段11号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7-611030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7-12345;
实施主体 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事项版本 19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5005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7230088465028
实施编码 1151372300884650284000115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72300884650284000115005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2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2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占用集体土地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土地补偿协议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建设用地标准 经发改委、经信委,以及规划部门批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7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3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律 第六十一条 查看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第五十一条 查看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型 部门规章
条款 第十条 
条款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具有测绘资质
服务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备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法规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
服务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备注
常见问题
1 问:批复文件由哪里出?

答:由属地人民政府批复。

2 问:拟选址地势稳固,还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吗?

答:需要,因为地质灾害具有不可预见和突发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