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市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08:30-09:00;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南江县人社住建大楼905室(创业指导股)2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7-821189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7-12345;
实施主体 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2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2014107002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
实施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107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7220088382460400201410700203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就业见习协议书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就业创业证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学历证明(毕业证)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申请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审核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办结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点 查看
2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查看
3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点 查看
4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第四段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就业见习补贴由谁申请?

答:补贴由见习基地统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2 问: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

答: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16-24周岁的失业青年。

3 问:就业见习补贴如何申领?

答: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32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见习基地(单位)的,可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20%、10%、 5%。见习基地(单位)可向所属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