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08:30-09:00;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290号,详细地址:集州街道办事处光雾山大道滨河路朝阳段290号5楼515室1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828168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3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2014006001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 |
实施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512014006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5120140060011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9月30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申请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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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任务结束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全文 | 查看 |
2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条 | 查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第十六条 | 查看 |
4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 查看 |
5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全文 | 查看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第九十二条 | 查看 |
7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六章 待遇管理 第三十七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填写视同缴费年限表需注意哪些内容?
答:视同缴费年限表只填写参工时间起至2014年9月的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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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视同缴费年限表填好后要怎样才是有效的?
答:本人签字确认,主管部门盖章确认,人社组织部门签字后才是有效的。 |
3 |
问: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老机保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老机保个人账户待本人发生死亡、退休、调出(市外)等情况一次性退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