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是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08:30-09:00;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街道-168号,详细地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6-31号不动产登记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885501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项版本 | 46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14 | 实施主体编码 | 12513722MB0P60057D |
实施编码 | 12513722MB0P60057D400071500101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513722MB0P60057D4000715001014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布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8] 1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45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关于规范公布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 查看 |
否
无
无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做担保吗?
答:可以,《民法典》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
2 |
问:申请房屋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会不会依据抵押担保的数额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答:不会。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不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
3 |
问:被查封的不动产能否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
答: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的预查封登记,不影响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