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市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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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08:30-09:00;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街道-168号,详细地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6-31号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7-8855011;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7-12345;
实施主体 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项版本 32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715001004 实施主体编码 12513722MB0P60057D
实施编码 12513722MB0P60057D4000715001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2513722MB0P60057D400071500100404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不动产权属证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布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8] 1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45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行政法规 5 查看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五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为国家所有?

答:1.国家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2.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3.全面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2 问:因机构改革,原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其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如何办理登记?

答:应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相关程序办理,具体办理由撤销后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证书及民政部门批准的撤销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3 问: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可以随时撤回?

答: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已记载不动产登记簿的,则不能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