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于终止XX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的批复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08:30-09:00;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街道-168号,详细地址:南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4号人社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822597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4003001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 |
实施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000114003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20088382460400011400300103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后;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后。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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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法律 | 第八章第五十九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法律 | 第八章第五十八条 | 查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法律 | 第八章第六十条 | 查看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法律 |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 查看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法律 | 第八章第五十七条 | 查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产清算证明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 |
法规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条款 | 第二十一条 | ||
条款内容 |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由董事会(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经审批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审批机关向民办学校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并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因分立、合并等发生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 | ||
服务时限 | 2年 | ||
备注 | 无 |
1 |
问: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什么清算?
答:民办学校办理终止手续,需要进行财务清算。 |
2 |
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审批后,还需要登记吗?
答:需要,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注销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注销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3 |
问:学校在申请终止办学审批期间能否继续招生?
答: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终止办学审批期间,不能继续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