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08:00-09: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街道-168号,详细地址:综合行政执法局六楼610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826937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事项版本 | 48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701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2MB18521253 |
实施编码 | 11513722MB185212534000117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2MB185212534000117012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原批准设置场所的文件及现状图 | 必要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 | 必要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补救措施及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必要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设施、场所丧失使用功能的报告 | 必要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关闭或拆除的,应当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文件 | 必要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具有权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告知承诺书 | 必要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使用年限期满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不符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规定和规划的 对城市周围环境产生较严重污染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生产工艺变化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无需该设施、场所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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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 | 部门规章 | 第十三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第五十五条 第三款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小型生活垃圾处置的场所能否自行关闭或者拆除?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确需关闭或者拆除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 |
2 |
问: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前来办理吗?
答: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前来办理,出具好授权委托书。 |
3 |
问: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该如何准备?
答:现状图准确反应现状,拆除方案符合规划,切实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