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08:00-09: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街道-168号,详细地址:政务中心三楼47、48号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826937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事项版本 | 28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701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2MB18521253 |
实施编码 | 11513722MB185212534000117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2MB185212534000117012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的报告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按照规定需要重建的,需提交重建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原批准设置设施的文件及现状图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补救措施及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关闭及拆除的,应当提供规划主管部门的文件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既有设施、场所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确认不影响城市生活垃圾正常销纳和处置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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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二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申请书的填写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2 |
问:关闭、拆除3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环卫设施是否可以不用审批?
答:所有的城市环卫设施关闭、拆除都需要审批 |
3 |
问: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许可机关需要多久时限内做出决定?
答: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