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原因 原件核验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查看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原件核验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9: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街道-168号,详细地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7-823337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7-12345;
实施主体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事项版本 48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5008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7220082834637
实施编码 115137220082834637400011500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72200828346374000115008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材料筛选
  • 不涉及论证
  • 涉及论证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光盘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市(州)、县(区)初审意见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踏勘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项目建设依据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调规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0 选址意见书附图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3 规划图纸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备案类)需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 不同层级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初始审查阶段合并受理和办理。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办理。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应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其中,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4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3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3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律 第五十二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可以不办理规划选址的情况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 问:哪个阶段的项目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答: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在项目审批和核准批复之前、备案之后进行申请。审批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申请办理;核准类项目在核准批复前办理;备案类项目在备案批复后办理。

情形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