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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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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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7号,详细地址: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7号市民之家1楼11号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7-725061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7-12345;
实施主体 通江县民政局 事项版本 3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1001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721008834288Y
实施编码 11513721008834288Y4000111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721008834288Y400011100100003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注销登记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在公开发行并覆盖全省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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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注销决议; (二)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6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 查看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清算审计报告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法规类型 行政法规
条款 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备注
常见问题
1 问:社会团体注销后如何恢复?

答: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2 问:是否需要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答:可以授权工作人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