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人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医师执业证书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7号,详细地址: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7号市民之家1楼3-5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7232179;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通江县卫生健康局 | 事项版本 | 3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23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1345768648T |
实施编码 | 11513721345768648T4000123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1345768648T4000123002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1、医务人员所注册医疗保健机构已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许可项目; 2、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有效,医师注册主执业机构、护士注册执业地点必须与申报单位相符; 3、已取得卫健委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考试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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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 部门规章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修订)》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妇幼保健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方可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服务任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四条 | 查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五条 | 查看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法律 | 第三十三条 | 查看 |
5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五条 | 查看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律 | 第四十二条 | 查看 |
7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修订)》 | 地方法规 | 第三十三条 | 查看 |
8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修订)》 | 地方法规 | 第十一条 | 查看 |
9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遗失补办 | 部门规章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五条: | 查看 |
10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一条 | 查看 |
11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二条 | 查看 |
12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遗失补办需要登报吗?
答:不需要。 |
2 |
问:必须本人来办理吗?
答:不是本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3 |
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遗失补办向哪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答:向发放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