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人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经开区红星街道-70号,详细地址:市民之家3楼C3区综合窗口178号;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5775748, 窗口咨询方式: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街70号市民之家3楼C3区综合窗口178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窗口投诉: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街70号市民之家3楼政务服务科; |
实施主体 |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29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2014106003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0058215720XH |
实施编码 | 1151370058215720XH3002014106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0058215720XH3002014106003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决定 | 6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十三条 | 查看 |
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四 | 查看 |
3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条 | 查看 |
4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政府规章 | 第三章 第十条 | 查看 |
5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政府规章 | 第三章 第九条 | 查看 |
6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规范性文件 | (十四)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期满后,能否二次安置?
答: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
2 |
问: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使用,需给公益性岗位人员经济补偿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
3 |
问:就业困难人员向哪里申请公益性岗位?
答: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