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省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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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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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经开区红星路街道-70号,详细地址: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三楼164—171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7-5285773, 邮件地址:1043830737@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7-12345;
实施主体 巴中市司法局 事项版本 22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512001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700015410272N
实施编码 11513700015410272N3000512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700015410272N3000512001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法律援助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书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经济困难证明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法律 第二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经济困难证明到哪里开?

答: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要求出具或者确认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证明或者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或者不予确认,并书面说明理由。

2 问: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 问: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

答: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4 问: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