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市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实地核查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9: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经济开发区红星路街道-70号,详细地址: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三楼167-168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7-5775728, 窗口咨询方式:市民之家三楼167-168号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三楼167-168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7-12345;0827-2221890, 窗口投诉:市民之家三楼 政务服务科(群众接待室), 网上投诉:巴中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http://zwhjy.cnbz.gov.cn/), 信件投诉地址: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三楼政务服务科(群众接待室);
实施主体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版本 2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23018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3700729798440J
实施编码 11513700729798440J30001230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3700729798440J300012301800003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 委托办理
  • 法人本人办理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2..所有涉及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查看更多
3 集中式供水制水工艺流程资料或二次供水卫生基本情况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卫生管理制度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委托书、办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复印件及相关的文字说明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营业执照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3..当年度水质监测合格报告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的要求;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水质检测制度、索证制度,水污染应急预案); 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供水单位场所现场审核及水质监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6个工作日 14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法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新办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是否必须要现场审查?

答:新办必须按程序现场审查,审查硬件设施设备等。

2 问: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需要年审复核吗?

答: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并删除第二款”因此,不用年审复核。

3 问: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是好久?

答: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7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