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办结通知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经开区红星路街道-70号,详细地址: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三楼143—172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5775686、0827-5775687;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事项版本 | 2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12200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00015410459M |
实施编码 | 11513700015410459M3510122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00015410459M351012200600005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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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7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三条 | 查看 |
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九条 | 查看 |
3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条 | 查看 |
4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八条 | 查看 |
5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二条 | 查看 |
6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一条 | 查看 |
7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五条 | 查看 |
8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八条 | 查看 |
9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九条 | 查看 |
1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清算工作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答: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2 |
问: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怎么处理?
答: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3 |
问:文旅类社会团体办理注销前的清算工作应当如何开展?
答: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