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关于认定XX单位为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初审意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街道-456号,详细地址:政务中心二楼3-6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5-286617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5-12345;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事项版本 | 27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2022012003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600008870414D |
实施编码 | 11511600008870414D3512022012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600008870414D3512022012003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自评表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 免 | 非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代办委托书材料 免 | 非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 免 | 非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证明材料 | 必要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 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 建立了有利于生态旅游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 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 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我评估达到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需达到1500分)。 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凡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资源保护区等资源的旅游区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须通过环境综合评价,得到环保和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较为完善,已是国家A级旅游景区或与A级旅游景区同步创建的优先。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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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 部门规章 | 第二十七条: | 查看 |
2 | 《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 其他 | 第三条: | 查看 |
3 | 《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 其他 | 第八条: | 查看 |
4 | 《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 其他 | 第八条第二款: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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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在哪里审核生态旅游示范区?
答:在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