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关于批准某某(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五井路西段街道-78号,详细地址:渠县天星街道五井西路78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社会事务审批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18-7226912;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18-12345;
实施主体 渠县行政审批局 事项版本 1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4007001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425MB1625782E
实施编码 11511425MB1625782E4000114007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425MB1625782E4000114007001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书面劳动合同样本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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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同企业协商一致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情况)。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律 第三十九条 查看
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行政法规 第五条 查看
3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部门规章 第七条 查看
4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部门规章 第三条 查看
5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 部门规章 第一条第四款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用工时长是否能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时长?

答:工作时长应继续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保障职工休假时长

2 问: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 1、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