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国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8:00 备注:夏季下午工作时间: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学坝街道-3号,详细地址:宣汉县学坝街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安局窗口和宣汉县各辖区乡镇派出所;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18-523013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18-12345;
实施主体 宣汉县公安局 事项版本 25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512009006002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422008822367F
实施编码 11511422008822367F4512009006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422008822367F4512009006002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 入伍注销
  • 加入外国国籍或出...
  • 定居台湾注销
  • 判处徒刑注销
  • 死亡注销
  • 定居港、澳注销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护照、出国定居材料(加入外国国籍或出国定居申请人提供此材料)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注销证明的需提供此材料)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刑满释放证明(判处徒刑申请人需提供此材料)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台湾的申请人需提供此材料)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单位(村、居)证明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前往港、澳通行证及注销户口通知单(定居港、澳的申请人需提供此材料)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入伍通知书(办理服现役注销户口证明需提供此材料)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办理了户口登记,同时申请人的户籍档案在四川省内且档案可查询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部门规章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 2.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注销户口证明在哪里办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2 问:哪些情况可以办理户口注销?

答: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2、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5)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3 问:误注销了户口还能恢复吗?

答:可以,到户籍地派出所或户政窗口办理恢复。